榕建质安〔2019〕174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建设系统各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应急管理厅 福建省消防总队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的通知》(闽建消〔2019〕1号)精神。自2019年6月20日起,我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相关事项由消防救援机构移交至建设部门负责受理办理;2019年7月1日起,全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由建设部门全面承接。为进一步做好工作承接,经我局研究,现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明确如下:
1、受监的房建、市政(含地铁)工程,以及消防专业工程:实行属地管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事项由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具体以《施工许可证》发放部门确定管辖层级和部门。
2、改建(含装饰装修)工程、加油加气站点:继续沿用市消防救援支队原有做法,原则上仍实行属地管理,由各县(市)区建设局负责管理。四城区(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按实际装修套内建筑面积计算)项目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由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办理。
3、未明确项目:由市城乡建设局指定。
特此通知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2019年7月4日
(联系人:叶凌翔,联系电话:833511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