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2-07 15:41:34 来源:福州市建筑业协会 所属类别: 热点关注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对施工企业的影响

 

自2019年12月起,一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以武汉为中心向全国迅速蔓延开来,对国内各行各业发展影响之重,不言而喻。建筑行业由于存在施工人员集中、流动性大、外来人员多的特点,其疫情防控形势也更加严峻和紧迫。随着疫情的持续以及国家和各地方政府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政策的不断出台,给施工企业在劳动用工、工期、施工成本等方面带来了重大影响。本文希望通过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以下简称“新冠肺炎疫情”)对施工企业影响的角度进行分析,给施工企业疫情防治和后续工程项目的施工带来一些帮助。

 一、新冠肺炎疫情对施工企业劳动用工的影响

 (一)一定时期内施工企业可能要面临建筑工人短缺的问题

新冠肺炎可以在人与人之间进行传播,目前针对新型冠状病毒引起的并发症没有特效的治疗方法,主要应对方法就是预防与隔离。上述疫情的发生时段主要是在春节期间,除了特殊项目赶工需要以外,大部分施工企业的工地上仅有少量建筑工人在值班,其他数量众多的建筑工人皆已放假回家过年。为了防止疫情的扩散,阻断疫情的传播途径,大部分省市均采取了暂停省际和市际班车、关闭高速公路出口等交通管制措施来预防和隔离新冠肺炎,这就导致部分已经回家过年的建筑工人无法如期回施工企业工地工作,已经复工或者将要复工的施工企业在一段时间内会面临建筑工人短缺的状况。同时伴随着疫情的加重,上述交通管制措施的持续时间暂未可知,而一些根据当地政策已经可以复工的施工企业其建筑工人短缺的问题就会越来越突出,这对施工企业工程项目的施工进度和整个工程项目工期的不利影响也会越来越大。

(二)施工企业的用工成本相对增加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的相关通知,2020年春节的放假时间为2020124日至2020130日,春节假期共计7天。上述7天假期为法定带薪休假日,但是由于新冠肺炎疫情的发生以及新型冠状病毒的不断传播,国务院办公厅于2020127日发布了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2日,春节假期共计10天。为了阻止新型冠状病毒的传播,响应国家疫情防控政策,很多省份也相继出台政策要求企业的复工时间不得早于202029日,又将春节假期总天数延长到了17天。春节假期的延长虽然是为了疫情防控的需要,但是由于带薪休假天数的增加在无形中也会导致施工企业用工成本的增加。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为做好新冠肺炎疫情的防控工作,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及时发布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其中第二条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根据人社部上述通知的精神,与施工企业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春节假期得到延长,并且在延长的假期内施工企业仍要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往年施工企业只需要承担劳动者7天年休假期间的工资,但是今年由于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导致春节假期延长,如果按照延长至202029日计算,相当于在劳动者未提供劳动的情况下,施工企业要多承担劳动者10天左右的工资,而且例如广东等一些省份规定,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如果安排劳动者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期间工作并且无法安排补休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这都无形中增加了企业的用工成本,尤其是劳动者人数众多的施工企业用工成本的增加将更为明显。

 二、新冠肺炎疫情对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工期的影响

 新冠肺炎疫情对施工企业工程项目的施工进程和工期也产生了重要影响,造成施工企业可能会出现施工进程放缓,工期延误的情况。

新冠肺炎疫情导致施工企业施工进程放缓、工期延误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春节假期延长以及各地区交通管制的疫情防控措施的实施造成了部分已经回家过年的建筑工人难以及时回到工地复工,造成施工企业用工难,影响施工企业按照预定的施工节点进行施工,进而影响到整个工程项目的工期。

(二)全国各地政府为了科学、规范、有序开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也相继出台文件要求施工企业工地停工,推迟建筑工地开、复工时间,而且也明令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不得擅自开、复工。全国各地政府在疫情发生后实施的停工、推迟开复工政策也将会打乱大量施工企业的施工安排,直接影响到施工企业工程项目预定的施工进程和整个工程项目的工期。

(三)新冠肺炎疫情的发生以及疫情发生后各地政府采取的交通管制、封闭高速公路等措施也影响到了施工企业工程项目施工所需要建材建材、设备的采购和运输,机械设备的租赁等,进而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施工企业工程项目预定的施工进程和整个工程项目的工期。

 三、新冠肺炎疫情对施工企业施工成本的影响

从目前来看,新冠肺炎疫情的发生已经毋容置疑将会在一定时间段内、在一定程度上增加施工企业的施工成本。

(一)施工企业工程项目施工所需的建材、设备价格可能会上涨,建材、设备价格的上涨势必会增加施工企业的施工成本。

目前随着疫情的发生,建材、设备企业也面临着复工推迟、用工短缺等问题,都将会影响建材、设备的产量;交通管制措施的实施,也造成建材、设备的运输费用和难度的增加。在产量减少,库存不足,运输费用和难度增加,需求量较大,建材和设备企业人力和建材建材成本增加的前提下,市场可能会产生需求大于供应的情形,建材、设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势必会提高建材、设备的价格,建材、设备价格的上涨将会导致施工企业建材建材费用等直接成本的增加。

(二)由于疫情原因,建筑工人流动性也会变差,施工企业工程项目施工所需要的建筑工人在一定时间段内可能会出现短缺的状态,市场上能招募的建筑工人可能会趁机要求施工企业提高工资标准,进而导致施工企业人工费用成本的增加。

(三)新冠肺炎疫情仍将持续,春节延长假期结束后,即便是施工企业能顺利复工,但是为了满足政府政策的要求以及疫情防控需要,施工企业必然会需要采购体温测量设备、在施工现场安排专职的检查人员、采购专门的消毒药品和医疗防护用具等措施,这些措施也都会导致施工企业施工成本的增加。

 四、针对新冠肺炎疫情造成的影响,施工企业该如何应对

 (一)严格按照国家以及各地政府的政策要求,做好疫情的防控工作。施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政府关于推迟复工的政策,及时下达外来务工人员延期返程的指令,满足疫情防控的需要,确保建设工作秩序;施工企业应按照政府要求做好疫情排查和建筑工人宣传、教育和防控工作。如有工地现场已有建筑工人工作的,应当及时掌握现场建筑工人的动向和身体状况,遇有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上报卫生防控部门。复工后,施工企业也应当严格控制进出建筑工地人员,从源头暂缓来自湖北区域或与该区域人员接触过的建筑工人进入施工现场;对建筑工人要实名制登记,杜绝有发热现象的疑似病例进入施工现场;对每日进入施工现场作业的人员实施严格的门禁管理制度,防止外来人员进入现场;实行规范化管理,加强对建筑工地生活区、办公区等重点区域的疫情防护管理,可以建立日常消毒台账,定期对生活区、办公区等重点区域进行消毒、通风换气,保持卫生清洁。

(二)面对疫情可能导致的短时间内用工稀缺问题,符合复工条件的施工企业可以就近从工程项目周边疫情不严重地区先行招募建筑工人进行部分工程的恢复性施工,等到疫情结束后再全面恢复施工;施工企业的行政人员、技术人员等如受疫情影响暂时无法到岗的,施工企业可以通过网络、电话会议等多种方式来协调和安排工作,维持正常的工作秩序。

(三)对于疫情造成的施工企业施工进程放缓,工期延误问题。建议施工企业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1.根据疫情的发展及时调整施工进度,重新做好施工节点的安排,并且及时通报建设单位。

2.施工企业应当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时间和程序,积极向建设单位申请工期顺延,并做好证据保留以及签证工作。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从目前来看,新冠肺炎疫情是一种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暂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可以归为不可抗力的一种。施工企业可以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第十七条等的约定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工期顺延,要求建设单位对工期顺延进行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规定:“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的精神,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主张工期顺延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所以在疫情发生期间,施工企业应当做好工期延误证据的收集和整理工作,例如国家和当地政府的疫情防控政策、建设单位下发的停工、延期复工的相关文件等。

3.施工企业应当及时与建设单位明确疫情导致的工期延误期间施工单位费用损失如何承担,并且施工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和减少工期延误带来的损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17.3.2约定:“(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6)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根据上述示范文本的约定,在疫情发生期间,由于疫情造成施工企业停工的费用损失可以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所以施工企业应当收集和整理由于疫情原因导致的停工期间费用损失的资料,并且与建设单位及时协商费用损失如何分担以及如何支付问题。同时为了避免施工企业承担损失扩大的责任,施工企业应当及时采取各种措施减少由于疫情造成的工期延误期间的费用损失。

(四)为了尽可能减少疫情对施工企业施工成本的影响,对于已经签订建材、设备采购合同的供应商,施工企业应当及时关注和询问建材、设备供货商受疫情影响的状况,了解其合同的后续履行能力,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施工企业也也要及时关注建材、设备市场上建材和设备的价格,对于施工必需并且可以适宜存贮的建材和设备,在价格合适时,施工企业应当及时采购和储备,以应对疫情期间和疫情过后建材、设备价格可能上涨的风险。疫情的危险解除后,施工企业应当安排人员尽快与返乡的建筑工人联系,督促其尽快返回工地以缓解可能会出现的用工稀缺问题,避免重新招募建筑工人带来的人工费涨幅风险。

新冠肺炎疫情对建筑行业、施工企业造成的不利影响已经发生并在一定时期内会持续存在。施工企业应当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的采取各种措施来弱化新冠肺炎疫情给施工企业在劳动用工、工期、施工成本等方面带来的负面影响,减少新冠肺炎疫情给施工企业造成损失,从而更好的保障建筑行业和施工企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巩国朋  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