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3-09 15:47:34 来源:福州市建筑业协会 所属类别: 有关文件

【转发】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福州市行政(市民)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年度投标保证金制度》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规范年度投标保证金制度,贯彻“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工作要求,强化年度投标保证金的使用管理,维护招投标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年度投标保证金交存实际情况,市建设局、市行政(市民)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组织修订了《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年度投标保证金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年度投标保证金实施细则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福州市行政(市民)服务中心

  管理委员会

  2022年2月25日

  附件

  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年度投标保证金实施细则


  为减轻企业负担,贯彻“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工作要求,强化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年度投标保证金(以下简称:年度保证金)的使用管理,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维护招投标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年度保证金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二条 年度保证金为投标企业在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按年度交存,替代项目投标保证金用于我市依法招标项目投标使用的保证担保。

  二、办理对象

  第三条 注册地在福州市辖区内的投标企业,以自愿的原则交存年度保证金。企业注册地在平潭综合实验区的,视同为注册地在福州市辖区。

  第四条 注册地在福州市辖区外的投标企业自申办年度保证金之日起前两年内不存在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年度保证金(申办企业为施工、监理企业的,应办理在榕企业工程项目技术管理人员信息核实满两年以上):

  1.串通投标受到行政处罚的;

  2.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受到行政处罚的;

  3.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

  4.转包受到行政处罚的;

  5.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

  6.发生一般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7.拖欠工程款的(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8.被人社部门予以拖欠农民工工资行政处罚的。

  三、交存额度

  第五条 年度保证金的交存额度,由投标企业按照以下企业类型及标准选择交存,同时具备多项资质的投标企业,可按照以下规定自主选择交存类型。

  1.勘察企业的年度保证金的交存额度为5万元、8万元、10万元人民币三档(由投标企业自行选择其中一档,下同);

  2.设计企业的年度保证金的交存额度为5万元、8万元、10万元人民币三档;

  3.施工企业的年度保证金的交存额度为20万元、30万元、50万元人民币三档;

  4.监理企业的年度保证金的交存额度为5万元、10万元、20万元人民币三档。

  第六条 已交存年度保证金的投标企业,在交存或退出年度保证金满三个月后,可再次调整交存额度或重新交存;未交存年度保证金的投标企业应按项目招标文件要求交存项目投标保证金。

  四、办理流程

  第七条 注册地在福州市辖区内的投标企业,向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一次性从投标企业基本账户交存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出具《福州市建设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收讫证明》。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退还的年度保证金应汇入投标企业的基本账户。

  第八条 注册地在福州市辖区外的投标企业,应向市建设局提出交存年度保证金申请,由市建设局负责核实申请企业是否符合办理年度保证金的条件(详见附表),经核实符合办理规定后,申请企业以自愿的原则向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一次性从投标企业基本账户交存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出具《福州市建设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收讫证明》。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退还的年度保证金应汇入投标企业的基本账户。

  第九条 投标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不予退还年度保证金:①年度保证金交存未满三个月;②使用年度保证金参与投标的所有项目中标结果公示尚未结束(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的项目仍处于投标有效期内);③存在招标人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的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等情况。

  投标人存在发生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的,招标人应在以下规定时间内向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提出申请:①不予退还非中标候选人投标保证金的,应在中标结果公示结束之前提出;②不予退还中标候选人投标保证金的,应在投标有效期内提出。

  第十条 对获批年度保证金的外地在榕投标企业,市建设局将对投标企业名单予以公开,一经市建设局发现并核实投标企业在申办年度保证金之日起前两年内存在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市建设局将取消该投标企业已办理的年度保证金,并在信用中国、市建设局官网曝光其虚假申请年度保证金的不良行为;对于出具虚假信用报告的第三方信用机构,市建设局将报送市信用办,予以曝光。

  五、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凡已交存年度保证金的投标企业,凭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开具的《福州市建设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收讫证明》可参与进入福州市(含马尾区、长乐区、闽清县、闽侯县、永泰县、连江县、罗源县、福清市) 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交易的建设工程招标项目的投标活动,无须再按项目交存项目投标保证金,并可同时参加多个招标项目的投标。年度保证金在单项招标项目中的有效期与项目投标有效期一致。

  第十二条 投标企业使用《福州市建设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收讫证明》参加福州市(含马尾区、长乐区、闽清县、闽侯县、永泰县、连江县、罗源县、福清市)投标活动的,招标人应通过福州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fzsggzyjyfwzx.cn)查询《福州市建设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收讫证明》上注明的金额和有效期限,年度保证金信息以此公布为准。

  第十三条 单项招标项目投标保证金金额超过投标企业交存的年度保证金金额的,投标企业按工程项目规定的投标保证金金额予以补足,投标企业补足的投标保证金按招标文件的要求交存,各区县项目无须统一交存至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

  第十四条 投标企业交存年度保证金后,在福州市辖区发生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不良行为的,将取消投标企业已办理的年度保证金,注册地在福州市辖区内的投标企业应在不良行为信用修复后方可重新申请办理年度保证金;被列入黑名单管理的,应在黑名单管理期限满后,方可申请办理年度保证金;注册地在福州市辖区外的投标企业,应重新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申请办理年度保证金。

  第十五条 投标企业注册地由福州市辖区内变更至辖区外的,将不再继续享受以注册地在福州市辖区内的名义办理的年度保证金,各县(市)区建设局应在每年度6月10日和11月10日前将注册地已移出福州市的企业名单上报市建设局,由市建设局转送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取消迁出企业以注册地在福州市辖区内的名义办理的年度保证金。迁出企业应按照外地在榕企业办理年度保证金。

  六、附则

  第十六条 有关年度保证金的办理流程由市行政(市民)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发布,本《细则》由市建设局、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范性文件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修订<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年度投标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榕建筑[2018]154号)同时废止。

  附表:福州市外地在榕企业信息核实投标企业市场诚信行为信息情况表

  附表

  福州市外地在榕企业信息核实投标企业市场诚信行为信息情况表 

企业名称


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营业执照

注册号


注册资金


营业执照

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投标企业资质及等级


资质证号


资质证书

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法人代表


职务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企业是否在榕信息核实两年以上


近两个年度获荣誉表彰、诚信经营情况


近两个年度违反建筑市场行为,受行政处罚情况


近两个年度是否发生一般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近两个年度是否拖欠农民工工资


近两年是否拖欠工程款


企业在榕信息核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备注


注:本表一式三份,一份信息核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份交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一份投标企业留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