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9-24 09:22:20 来源:福州市建筑业协会 所属类别: 有关文件

【转发】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建筑工地夜间施工审批监管工作的意见
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施工噪声污染防治,避免夜间施工噪声扰民,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福州市环境保护条例》《福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现就加强城区建筑工地夜间施工审批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审批流程
  (一)在城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除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外,禁止夜间22:00至凌晨6:00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夜间连续作业的,连续施工时间不超过夜间24:00的,由区生态环境局审核审批。申请夜间超过24:00至凌晨6:00连续作业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提出夜间施工必要性情况说明,由市生态环境局审核审批。
  (二)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于夜间施工3个工作日前,到工程项目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夜间施工。夜间连续施工作业审批范围:
  1.建筑项目地下室(底板、墙体)、顶板混凝土浇捣施工350立方米以上的;
  2.大型冲钻孔(旋挖)成孔灌注桩;
  3.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区以上政府或者其指定的主管部门证明)。
  (三)生态环境部门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受理的夜间施工批准文件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夜间施工许可的建筑工地进行现场勘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应予以批准,并将批准情况公告,同时抄告属地城管执法部门、建设部门以及工程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
  二、落实防治责任
  (一)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落实申请夜间施工批准文件时提供的控制夜间施工噪声污染承诺,并督促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落实夜间施工噪声污染防治责任。位于市区二环路内一年以上工期的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工地出入口或居民区一侧明显位置设置噪声监测显示屏,保证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建设单位应会同施工单位妥善解决施工噪声污染引发的纠纷。
  (二)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制定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进行公告,落实各项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安排施工计划,避免不必要的夜间施工作业,严禁超批准范围夜间施工;做好与周边居民的沟通解释,力争最大程度得到周边居民理解。施工单位应在夜间施工前1天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工地显著位置以及邻近居民小区张贴夜间施工告示,公告内容包括:夜间施工批准文件(复印件)、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施工单位名称、批准文号、批准期限、施工作业项目、控制夜间施工噪声污染措施、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
  (三)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严格落实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和各项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对施工单位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到位。
  三、加强噪声监管
  (一)生态环境部门应严格落实夜间施工审批责任,加强日常监管,牵头做好中高考、重大会议等特殊时期噪声严管工作。
  (二)城管执法部门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夜间施工噪声污染违法行为的处罚。
  (三)建设部门要督促建设施工单位落实施工噪声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将建筑工地施工噪声违法行为纳入建设企业信用管理。
  (四)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工程运输车辆通行审批监管。
  (五)五城区政府要落实噪声监管属地责任,成立夜间施工噪声投诉快速处理中心,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建立夜间工地巡查队伍,会同区城管执法部门、建设部门及属地街镇,快速查处违规违法夜间施工行为,以及做好因抢修抢险、生产工艺和特殊需要必需连续夜间施工影响周边居民的沟通解释工作。
  四、加大惩处力度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实施城区建筑工地噪声污染治理联席会议制度,及时会商审议重大或特殊项目审批,通报相关情况,研究解决具体问题。
  (二)加大处罚力度。生态环境、建设等部门在履行各自职责范围内发现的建筑工地噪声违法行为,应及时移送城管执法部门;城管执法部门要加大建筑工地施工噪声污染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并将实施行政处罚信息抄告相关部门。
  (三)实施联合惩戒。对于违规实施夜间施工投诉较多、群众反映强烈的建设施工单位,或者夜间违规运输较多的渣土运输企业和混凝土公司实施“黑名单”管理;将建筑工地施工噪声违法单位纳入建设企业信用管理。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