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建筑业协会
第十届会费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发改委、民政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本会会费收取标准、使用和管理,保证本会工作正常开展,结合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会会员缴纳会费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
一、会费收取标准
(一)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单位20000元/年;
(二)常务理事、监事单位5000元/年;
(三)理事单位、相关单位2000元/年;
(四)会员(含单位和个人)1000元/年。
二、会费缴纳时间和方式
(一)会员按年度缴纳会费,每年3月31日前缴纳当年会费;
(二)上半年被批准入会的新会员,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缴纳当年的全年会费;下半年被批准入会的,自批准入会之日起15日内,按当年会费的50%缴纳。
(三)缴纳方式为支票、现金或汇入本会账户。
户 名:福州市建筑业协会
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福州温泉支行
帐 号:1505014210001815
三、会费开支范围
本着会费“取之会员,用之会员”的原则,会员缴纳的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开展党建工作及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的活动和协会运转经费办公必要支出等。同时严格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合理开支,正确使用。
四、会费管理
(一)会费由秘书处负责收取及管理,并开具《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二)本会日常经费开支由秘书长审批,重大活动或主要项目由会长审定,涉及投资等重大项目由理事会集体决策。
(三)协会财务账目由专职会计负责,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会员的质询和监督。
(四)财务收支情况由秘书处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每年提交审计部门审计。
(五)对于无故连续2年不缴纳会费的会员,经理事会表决后取消会员资格并公布。
(六)若会员因主动退会、自动退会或被劝退、除名等原因导致会员资格终止的,所缴纳会费不予退还。
本办法经2023年12月19日福州市建筑业协会第十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