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建筑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福州市建筑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FUZHOU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FCIA

    第二条 本会性质由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包括外省、市在榕施工企业和行业相关单位以及社会团体自愿组成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性的行业性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和政府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全面履行“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促进和谐”的基本职能,充分发挥协会服务社会、服务行业、服务会员的作用,使之成为制度健全,诚信自律、政府信任、会员满意、充满活力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 本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章程》规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福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重大活动提前一周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备。

    第五条 本会地址设在福州市福新路315号四楼(福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四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反映企业诉求,代表行业向政府反映涉及行业,企业利益有关问题,提出有关发展建筑行业的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供政府部门决策参考。

    (二)协助政府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收集、协调企业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接受会员投诉,协调会员企业之间的有关问题;提供法律咨询,帮助企业依照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受建设主管部门委托,负责组织全市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人员岗位证年检、信息校正、换证等收件、初审;一、二级建造师报考人员的现场、网上审核;实施政府向社团组织购买服务的项目。

    (四)接受企业委托,开展企业管理、专业技术、岗位继续再教育等方面交流和培训。

    (五)根据有关规定,无偿在会员企业中组织开展推荐省级建筑业先进企业、优秀经理、优秀项目经理工作。

    (六)办好会刊《福州建筑业》和福州市建筑业协会网站,加强本会会员,本会同兄弟省、市建筑业行业社会组织之间的交流,组织我市建筑业企业与国内外同行开展交流和合作活动。

    (七)加强我市各县(市)区建筑业协会的联络,组织经验交流,开展联谊活动。

    (八)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加强和规范建筑市场管理,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制定行规行约,努力运用自律手段,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九)承担建设主管部门交办和会员企业委托的其他事项。

    (十)执行本会决议。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为本市含五区七县(市)建筑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建筑大、中专院校及外省市进榕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三)由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信息和其他方面的服务;

    (四)具有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批评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遵守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

    (二)积极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参加本会举行的各项活动;

    (三)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四)关心本会工作,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单位会员不履行义务或无故二年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个别单位会员因特殊情况,无法按规定缴纳会费的,可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写明原因,经秘书处核实、提交会长办公会议确认后,可免缴当年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如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会章程,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工作调动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时,由所在单位另行更换人选,报常务理事会确认,秘书处备案。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和注销分支机构;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副秘书长及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按理事人数三分之一比例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调整或增补常务理事需经理事会通过。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良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热心协会工作,熟悉建筑行业情况,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组织协调能力;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的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负责日常工作。秘书处工作人员实行合同聘任制。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免;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

    第三十一条  本会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机构,在协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成员应当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从业水平、具有奉献精神、热心本团体工作和社会公益活动的代表中选举产生。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每届监事会监事的更新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

    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副秘书长、秘书长、副会长、会长不得担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协会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及税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及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及本团体其他会议;

    (五)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六)向代表通报监事会年度工作情况;

        (七)本章程规定或协会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通过以下方式行使监督权:

    (一)列席本会各项会议,查阅会议纪要、财务票据等有关材料;

        (二)听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秘书处的工作情况通报;

        (三)对理事提出质询;

        (四)对于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监事会认为存在违反程序或违背本团体会员根本利益的,可以建议进行二次表决;

        (五)对监督事项提出建议和异议;

        (六)对不称职的理事会成员进行警示或建议罢免。

    监事应以监事会集体的名义行使监督权,不得以监事个人名义发表意见。

    第三十五条 监事长职责:

    (一)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签署监事会文件;

        (四)监督、检查监事工作;

        (五)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指定的监事代行监事长职责。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每三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会议,必要时,经监事长决定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监事提议,应当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可召开。监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到开会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或者三分之二监事,可以向监事会提议罢免监事长。罢免提议一经提出,应当在20日内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八条 监事在1年内2次无故不参加监事会会议或任期内累计5次不参加监事会会议的,劝其辞去监事职务,若不辞职的,监事会应在30日内书面通知其停止履行监事职权,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予以追认。

    第三十九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罢免职务:

    (一)不执行协会代表大会、监事会会议决议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六章 党建

    第四十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二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本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社会组织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四十三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本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五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四十六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七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四十七条 本会主要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

    第五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章程修改和程序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理事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七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二条 本会中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9年4月1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理事会。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自福州市民政局审批核准之日起生效。